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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官与爵,此谓以成智谋,以威勇战,其国无敌。国以功授官与爵,则治见者省,言有塞,此#14谓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与爵者也,故国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案兵不攻必当。朝廷之事,小者不毁,效功取官爵,廷虽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谓以数治。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丧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其能,胜其害。轻其任,而道坏余力于心,莫负乘官之责于君,内无伏怨,使明者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争。言此谓易攻。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15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16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轻刑,轻刑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心度
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则奸无所萌。故治民者,禁奸于未萌。而用兵者,服战于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战其心者胜。圣人之治民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夫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能用四者强,不能用四者弱。夫国之所以强者,政也。主之所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有政,乱君亦有权有政,积而不同,其所以立异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国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17不行于天下者必塞。故欲举大功而难致力者,大功不可几而举也。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可几而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18,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能越力于地者富,能起力于敌者强,强不塞者王。故王道在所闻,在所塞。塞其奸者必王,故王术不恃外之不乱也,恃其不可乱也。恃外不乱而治立者削,恃其不可乱而行法者兴。故贤君之治国也,适于不乱之术。贵爵则上重,故赏功爵任而邪无所关。好力者其爵贵,爵贵则上尊,上尊则必王。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其爵贱,爵贱则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国用民之道也,能闭外塞私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制分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禄制,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19?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闚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同里有罪,罪心相坐。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闚,惟恐不得兔。有奸心者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闚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兔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任,保也。同里相保之人则坐之,故曰任坐。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约者难#20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册罚不加乎戮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贰?故实#21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注释:
#1『夭』藏本误为『天』,据陈奇猷本改。
#2『离』藏本误为『虽』,据陈奇猷说改。
#3『罚』字藏本脱,据凌瀛初本补。
#4『平』当作『上』,据张鼎文本及顾广圻校改。
#5『平』当作『下』,据张鼎文本及顾广圻校改。
#6『大下』显系『太下』之误,依文例当改。
#7『正』误为『止』,据赵用贤本、凌濠初本、迂评本改。
#8诸本皆有『而』字,据补。
#9『太』误为『大』,据陈奇猷本改。
#10『人主失力』四字脱,依陈奇猷说补。
#11『而』误为『以』,据赵用贤本改。
#12『断』字衍,据陈奇猷本删。
#13『末』误为『者』,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
#14『北』显系『此』之误,当改。
#15『不』字脱,据凌瀛初本、迂评本补。
#16『至』字衍,据凌瀛初本、迂评本删。
#17『而』字误衍,当删。
#18『也』误为『治』,据凌瀛初本改。
#19『也』字脱,据凌瀛初本、迂评本补。
#20『难』误为『虽』,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
#21『故实』误倒,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
授官与爵,此谓以成智谋,以威勇战,其国无敌。国以功授官与爵,则治见者省,言有塞,此#14谓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与爵者也,故国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案兵不攻必当。朝廷之事,小者不毁,效功取官爵,廷虽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谓以数治。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丧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其能,胜其害。轻其任,而道坏余力于心,莫负乘官之责于君,内无伏怨,使明者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争。言此谓易攻。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15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16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轻刑,轻刑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心度
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则奸无所萌。故治民者,禁奸于未萌。而用兵者,服战于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战其心者胜。圣人之治民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夫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能用四者强,不能用四者弱。夫国之所以强者,政也。主之所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有政,乱君亦有权有政,积而不同,其所以立异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国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17不行于天下者必塞。故欲举大功而难致力者,大功不可几而举也。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可几而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18,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能越力于地者富,能起力于敌者强,强不塞者王。故王道在所闻,在所塞。塞其奸者必王,故王术不恃外之不乱也,恃其不可乱也。恃外不乱而治立者削,恃其不可乱而行法者兴。故贤君之治国也,适于不乱之术。贵爵则上重,故赏功爵任而邪无所关。好力者其爵贵,爵贵则上尊,上尊则必王。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其爵贱,爵贱则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国用民之道也,能闭外塞私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制分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禄制,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19?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闚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同里有罪,罪心相坐。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闚,惟恐不得兔。有奸心者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闚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兔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任,保也。同里相保之人则坐之,故曰任坐。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约者难#20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册罚不加乎戮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贰?故实#21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注释:
#1『夭』藏本误为『天』,据陈奇猷本改。
#2『离』藏本误为『虽』,据陈奇猷说改。
#3『罚』字藏本脱,据凌瀛初本补。
#4『平』当作『上』,据张鼎文本及顾广圻校改。
#5『平』当作『下』,据张鼎文本及顾广圻校改。
#6『大下』显系『太下』之误,依文例当改。
#7『正』误为『止』,据赵用贤本、凌濠初本、迂评本改。
#8诸本皆有『而』字,据补。
#9『太』误为『大』,据陈奇猷本改。
#10『人主失力』四字脱,依陈奇猷说补。
#11『而』误为『以』,据赵用贤本改。
#12『断』字衍,据陈奇猷本删。
#13『末』误为『者』,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
#14『北』显系『此』之误,当改。
#15『不』字脱,据凌瀛初本、迂评本补。
#16『至』字衍,据凌瀛初本、迂评本删。
#17『而』字误衍,当删。
#18『也』误为『治』,据凌瀛初本改。
#19『也』字脱,据凌瀛初本、迂评本补。
#20『难』误为『虽』,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
#21『故实』误倒,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