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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布(1036年~1107年) 北宋建昌军南丰(今属江西)人,字子宣。王安石变法的积极参加者,曾参与制定青苗、助役、保甲、农田水利等法,并主持制定熙宁新常平□。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曾布上书朝廷,建议修改刑统。他认为“刑统名(例)义理多所未安”,建议删去刑统疏议中一些“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的规定,并指出疏议的“乖谬舛错”100条。曾布的建议未被采纳,他写的意见也未留传下来,但从《宋史·刑法志》可以看出他的一些见解。
中国古代法典,自秦、汉而下,对强盗、窃盗以及官吏的贪污、受贿、侵占等罪,都是根据赃物的多少定罪量刑,叫做“以赃论罪”。曾布认为这种办法不合理, “盗情有轻重,赃有多少,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生死系于主之贫富也。”他主张定罪量刑时应全面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如犯罪使用的工具、手段等。他任宰相时曾实行这种办法,后来废除了。
曾布主张恢复肉刑。他说:“先王之制刑罚,未尝不本于仁,然而有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戮,非得已也。”他非难汉文帝除肉刑和后世以流刑代替肉刑的办法,认为这种办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他说:“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因此流刑的威慑作用大;“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加上罪犯在流放地劳役1年后就可以得到当地一般人的待遇,因此这时流刑比古时要轻得多。至于徒刑,由于宋代实行折杖法(即以杖代徒),同古时的鞭扑刑差不多,也变得很轻。他认为,“刑轻不能止恶”,犯罪的人越来越多,最终还是要依靠杀人来办罪,结果成了“欲轻而反重”;当时死刑条款太多,如果有肉刑,就可以用来处理依法应处死刑而情有可原的犯罪,如军士开小差应斩,贼盗的赃物满一定限额应绞等,这样便可减少死刑的数目。
曾布(1036年~1107年) 北宋建昌军南丰(今属江西)人,字子宣。王安石变法的积极参加者,曾参与制定青苗、助役、保甲、农田水利等法,并主持制定熙宁新常平□。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曾布上书朝廷,建议修改刑统。他认为“刑统名(例)义理多所未安”,建议删去刑统疏议中一些“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的规定,并指出疏议的“乖谬舛错”100条。曾布的建议未被采纳,他写的意见也未留传下来,但从《宋史·刑法志》可以看出他的一些见解。
中国古代法典,自秦、汉而下,对强盗、窃盗以及官吏的贪污、受贿、侵占等罪,都是根据赃物的多少定罪量刑,叫做“以赃论罪”。曾布认为这种办法不合理, “盗情有轻重,赃有多少,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生死系于主之贫富也。”他主张定罪量刑时应全面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如犯罪使用的工具、手段等。他任宰相时曾实行这种办法,后来废除了。
曾布主张恢复肉刑。他说:“先王之制刑罚,未尝不本于仁,然而有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戮,非得已也。”他非难汉文帝除肉刑和后世以流刑代替肉刑的办法,认为这种办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他说:“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因此流刑的威慑作用大;“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加上罪犯在流放地劳役1年后就可以得到当地一般人的待遇,因此这时流刑比古时要轻得多。至于徒刑,由于宋代实行折杖法(即以杖代徒),同古时的鞭扑刑差不多,也变得很轻。他认为,“刑轻不能止恶”,犯罪的人越来越多,最终还是要依靠杀人来办罪,结果成了“欲轻而反重”;当时死刑条款太多,如果有肉刑,就可以用来处理依法应处死刑而情有可原的犯罪,如军士开小差应斩,贼盗的赃物满一定限额应绞等,这样便可减少死刑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