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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毛泽东历史评价和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争论,从改革开放至今从来没有停止过。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硕士生导师刘仓在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发文:毛泽东研究中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评析,引起微信朋友圈热门关注和点赞。文章指出:抹黑毛泽东、推倒毛泽东,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攻击党和国家的前哨战。而历史虚无主义是反映这种政治图谋的社会思潮。其实质,是通过抹黑党的领袖人物和共和国的历史,否定四项基本原则,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这个问题的要害在于:“毛泽东思想这个旗帜丢不得。丢掉了这个旗帜,实际上就否定了我们党的光辉历史。”“毛泽东同志不是孤立的个人,他直到去世,一直是我们党的领袖。对于毛泽东同志的错误,不能写过头。写过头,给毛泽东同志抹黑,也就是给我们党、我们国家抹黑。这是违背历史事实的。”(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意见,邓选第2卷,第298页,第301-302页。)刘仓在文章中建议:把维护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纳入依法治国战略;对于党内诬蔑毛泽东者,根据党章规定,给予政治教育和纪律处分。古语云:“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渔父第七-离骚第二十五,载楚辞集注卷第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第116页)专家教授中,头脑清醒、护毛卫共的,大有人在啊!
对国父的尊敬,不允许人亵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越南至今挂胡志明像,朝鲜至今挂金日成像,第三世界各国普遍张挂国王总统像,经济该发展还是发展,民生该提升还是提升。至于各国的钞票上,都印着开国领袖的头像,作为国家主权的尊严和象征,更不用说了。就是在美国总统尼克松的办公室里,同样悬挂着开国领袖华盛顿的画像,航空母舰则有从开国领袖直到历任总统的名号。这不是什么负面的“个人崇拜”和“专制情结”而是正面的“英雄崇拜”和“祖宗情结”在有益于统一全体国民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价值取向的同时,它所昭示于新任领袖的是:身为一任领袖,就要在前人事业基础上有所作为,接力前进、永续进取,努力做出无愧于前贤后秀的治党理国、治军理民的业绩。
有意思的是:毛泽东的地位,有人要搬掉,但人民死死地守着;毛泽东的话语,有人要忘掉,但是人民死死地记着。古今中外,除了毛泽东,还有几位思想家、政治家、风云人物、风流人物,能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心中,尤其是手上有老茧、脚上有牛屎的最普通、最底层的劳动者心里,享有如此崇高而不可摇撼的历史地位呢?原因只有一个:中华民族近代百年以来的命运实在是太过悲惨了!谁领导革命达到成功,谁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屈辱命运,中华民族必定把他作为最伟大的民族英雄,安放惦记在心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里,对于推翻帝制、创立民国的孙中山,对于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的毛泽东,对于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都有着既具体明确、又郑重庄严的表述,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尊敬爱戴民族英雄的集体意志。作为宪法整体的组成部分,宪法的序言与条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人民是普遍具有、并且自觉遵守宪法的人民。因此在大洋彼岸,没有人以贬斥开国领袖华盛顿为能耐,没有人以否定任何一届美国总统为事业。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但是所谓的民运“精英”完全没有宪法意识,他们以贬损新中国的国父为能耐,以推倒新中国的立国之本为事业。在这种语境下,运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武器,对党员和公民的政治言行加以适度的规范,既是维护安定团结、防止动乱萌生的社会需要,也是制止煽惑社会、预防违法犯罪的人文关怀。鉴于反分裂国家法对台独分子起了震慑作用,将维护新中国国父纳入维护宪法尊严的范畴,必将起到同样导人向善的规范效果。设想,如果对明火执仗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头面代表人物,在掌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由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序言提起“违宪”诉讼,作出裁判,科以刑罚,那样所起的“判例警示”效应,对于增强全民族的尊宪、依宪理念,对于提升全民族的畏法、守法意识,不会亚于反分裂国家法对台独分子的警示效果。
趁着习李体制坚强有力,搞“和平演变”和“颜色革命”的政治势力因为难有作为而有所收敛,这时从维护共产党执政、巩固人民江山、保障长治久安、助力中华复兴的千秋大计出发,把维护新中国国父、坚持立国之本、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纳入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监督体制机制,实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邓小平曾在晚年特别强调,对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给予抨击,必要时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武器予以惩处,这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而是题内有义、理所当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里这样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法律司法解释小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1版,宪法类1-1)
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里这样表述:“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中国共... -->>
关于毛泽东历史评价和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争论,从改革开放至今从来没有停止过。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硕士生导师刘仓在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发文:毛泽东研究中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评析,引起微信朋友圈热门关注和点赞。文章指出:抹黑毛泽东、推倒毛泽东,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攻击党和国家的前哨战。而历史虚无主义是反映这种政治图谋的社会思潮。其实质,是通过抹黑党的领袖人物和共和国的历史,否定四项基本原则,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这个问题的要害在于:“毛泽东思想这个旗帜丢不得。丢掉了这个旗帜,实际上就否定了我们党的光辉历史。”“毛泽东同志不是孤立的个人,他直到去世,一直是我们党的领袖。对于毛泽东同志的错误,不能写过头。写过头,给毛泽东同志抹黑,也就是给我们党、我们国家抹黑。这是违背历史事实的。”(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意见,邓选第2卷,第298页,第301-302页。)刘仓在文章中建议:把维护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纳入依法治国战略;对于党内诬蔑毛泽东者,根据党章规定,给予政治教育和纪律处分。古语云:“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渔父第七-离骚第二十五,载楚辞集注卷第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第116页)专家教授中,头脑清醒、护毛卫共的,大有人在啊!
对国父的尊敬,不允许人亵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越南至今挂胡志明像,朝鲜至今挂金日成像,第三世界各国普遍张挂国王总统像,经济该发展还是发展,民生该提升还是提升。至于各国的钞票上,都印着开国领袖的头像,作为国家主权的尊严和象征,更不用说了。就是在美国总统尼克松的办公室里,同样悬挂着开国领袖华盛顿的画像,航空母舰则有从开国领袖直到历任总统的名号。这不是什么负面的“个人崇拜”和“专制情结”而是正面的“英雄崇拜”和“祖宗情结”在有益于统一全体国民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价值取向的同时,它所昭示于新任领袖的是:身为一任领袖,就要在前人事业基础上有所作为,接力前进、永续进取,努力做出无愧于前贤后秀的治党理国、治军理民的业绩。
有意思的是:毛泽东的地位,有人要搬掉,但人民死死地守着;毛泽东的话语,有人要忘掉,但是人民死死地记着。古今中外,除了毛泽东,还有几位思想家、政治家、风云人物、风流人物,能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心中,尤其是手上有老茧、脚上有牛屎的最普通、最底层的劳动者心里,享有如此崇高而不可摇撼的历史地位呢?原因只有一个:中华民族近代百年以来的命运实在是太过悲惨了!谁领导革命达到成功,谁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屈辱命运,中华民族必定把他作为最伟大的民族英雄,安放惦记在心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里,对于推翻帝制、创立民国的孙中山,对于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的毛泽东,对于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都有着既具体明确、又郑重庄严的表述,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尊敬爱戴民族英雄的集体意志。作为宪法整体的组成部分,宪法的序言与条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人民是普遍具有、并且自觉遵守宪法的人民。因此在大洋彼岸,没有人以贬斥开国领袖华盛顿为能耐,没有人以否定任何一届美国总统为事业。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但是所谓的民运“精英”完全没有宪法意识,他们以贬损新中国的国父为能耐,以推倒新中国的立国之本为事业。在这种语境下,运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武器,对党员和公民的政治言行加以适度的规范,既是维护安定团结、防止动乱萌生的社会需要,也是制止煽惑社会、预防违法犯罪的人文关怀。鉴于反分裂国家法对台独分子起了震慑作用,将维护新中国国父纳入维护宪法尊严的范畴,必将起到同样导人向善的规范效果。设想,如果对明火执仗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头面代表人物,在掌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由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序言提起“违宪”诉讼,作出裁判,科以刑罚,那样所起的“判例警示”效应,对于增强全民族的尊宪、依宪理念,对于提升全民族的畏法、守法意识,不会亚于反分裂国家法对台独分子的警示效果。
趁着习李体制坚强有力,搞“和平演变”和“颜色革命”的政治势力因为难有作为而有所收敛,这时从维护共产党执政、巩固人民江山、保障长治久安、助力中华复兴的千秋大计出发,把维护新中国国父、坚持立国之本、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纳入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监督体制机制,实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邓小平曾在晚年特别强调,对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给予抨击,必要时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武器予以惩处,这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而是题内有义、理所当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里这样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法律司法解释小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1版,宪法类1-1)
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里这样表述:“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中国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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